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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央行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9个多月,在征求意见发布前后,多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文件,也提出了对于融资租赁异地展业的相关要求。有的给租赁公司异地展业留了口子,如设立分支机构或定期报备,有的也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本文整理了安徽、广东、湖北等7省对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的相关政策。
▐ 安徽: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按季度报备
2022年9月30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 广东: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湖北: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5项条件
2022年5月,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其中第八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明确条件: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并纳入银保监会名单制管理名录;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地监管政策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须经总公司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 陕西:省外租赁公司展业需定期报备业务开展情况
2022年3月,《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发布,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到: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 北京: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明确条件
2022年3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公示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亦明确“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四)公司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特殊项目公司及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公示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 内蒙古: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 吉林:省外租赁公司展业需事先报备
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说明了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到吉林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细则。
第十一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第十二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准入: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质;
(二)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三)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