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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外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汇总

美国

 

1、投资税收抵免

美国现代融资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美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转移给承租人,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为了鼓励投资,1962年美国的税法首次提出“投资税收抵免”,规定在设备投资的当年,投资者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投资额一定百分比的税收,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支出。之后,美国还提高了抵免比例,扩大了优惠范围。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融资租赁,但这一税收抵免制度也适用于融资租赁。英国也从1970年开始实施“第一年减税”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并根据形势调节投资减税率。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出租人可以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将这一优惠转移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

2、租金税前扣除政策

 在美国,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投资者,从而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而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当作费用扣除。美国规定,采取“真实租赁”(True Lease)的承租人,可以把租赁总成本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年限短,这一制度可以使承租人获得类似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鼓励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设备的方式。

 

 

德国

 

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德国也是根据“经济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会计处理的主体。德国财政部先后在1971年和1975年专门针对租赁发布了两个规范性文件,确立了租赁会计处理的基础。根据这两个文件,租赁合同主要分为全面摊提合同和部分摊提合同。两种合同的区别在于:全面摊提合同中,包括购买、管理等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在第一次租赁期间全部摊提,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将设备返还、按照残值(或更低的市场价格)购买租赁物或续租;部分摊提合同中,第一次租赁期间仅摊提货物购买成本的一部分,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续租,如不能续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以未摊提部分的价格(残值)购买该设备。而真正的租赁是一种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购买租赁物的部分摊提合同,租赁物反映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里。

税收政策

由于税收影响较大,德国财政部2006年取消了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进行递减折旧的政策。关于税种和税率,出租人需要缴纳所得税,25%部分给联邦,15%部分交地方;承租人须缴纳增值税(16%,2006年调整为19%)。德国规定对使用一年以上的贷款需要支付长期债务利息税,但融资租赁不用缴纳这种税款,所以,更多承租人倾向于选择融资租赁。

 

 

 

西班牙

 

融资租赁在西班牙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原来由 经济财政部进行管理,由于其所享有的税收上的特殊政策,造成一度发展过热、无序,九十年代初进入低谷,许多公司退出市场,后为规范管理融资租赁行业,改由 西班牙银行进行监督管理,自此行业进入了稳步发展的阶段。

在西班牙,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政 策,在法定最高折旧年限的基础上,一般大企业可以快两倍,中小企业可以快三倍。也就是说,折旧的年限可以由企业选择,但公司税法中规定,动产最短不得少于 两年,不动产最短不得少于十年。在税种和税率方面,承租人需要缴纳21%的增值税。

西班牙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为银行所垄断。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都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占2/3,全国约75%的市场份额都集中在西班牙六大银行很多都是银行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厂商租赁仅占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量的15%左右。

 

 

 

 

 

意大利

 

① 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上,由承租人将租赁物登记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并计提折旧。

② 税收政策

意大利租赁的税收政策依租赁物的种类和承租人性质的不同规定得较为复杂。增值税可环环相扣,但用于个人消费目的的租赁无法抵扣。

③ 其他

目前在意大利,国家对融资租赁业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工具的待遇一律相同。不过,由于行业协会的努力,使用租赁交易安排可以有权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新增投资的补贴。

 

 

 

加拿大

 

(一)税务制度

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由于实行非中央集权制,各省税收政策具有灵活性,各省的税种、征收方式、均衡税赋等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

涉及租赁业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商品劳务税(消费税)、资本税、土地和财产税等。

所得税: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区政府征收。加拿大居民必须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加拿大居民只要有来自加拿大的以下收入或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纳税。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分为四类:即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非居民在加拿大所获得的大部分被动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金、使用权费,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预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要扣除25%的所得税。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少或免除应缴纳的所得税。

消费税与其他税项:加拿大的消费税是一类税收的总称:首先是与中国增值税类似的商品和劳务税,即GST,分为联邦商品与劳务税和省商品与劳务税,加拿大于1991年起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的销售征收7%的联邦商品与劳务税,目前税率下降为5%。各省均对零售货物及劳务征收商品与劳务税,从6%到12%不等。租金收入须缴纳此税种。其次是与中国消费税类似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珠宝、空调及重型车等征收特别消费税。但基本食物、医疗服务、托儿教学、住宅租金、金融服务、再售房屋、保险、处方药物等项目可免征消费税。对大部分在商业经营中因购买货物而交纳商品与服务税的人来说,可通过退税机制抵免此项税款的支出。某些省份对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计算所得税时,省销售税一般不予抵扣,也没有退税。

市政府税项(地税):市政府征收的税项用于供学校、警察及消防、道路维修和其他本市服务之用。业主每年必须按照其物业估值缴纳市政税(俗称地税)。

代扣税项:加拿大居民在向非居民支付大多数形式的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以及使用权费)时,通常要代扣相当于付款总额25%的税款。根据适用的国际税务条约,此一税率可降低。在比较典型的税务协定中,其利息税为10%。股息税为15%,除非持股人是个公司,并且实际拥有股息支付人10%或以上的投票权,这种情况股息税为5%;使用权费10%,某些使用权费可减少至0%。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中只要有一人是非加拿大居民,该企业应属于非居民性质。因而,加拿大居民向这样的合伙企业支付的款项需要全额扣交税项;不过,从行政操作来看,加拿大税务局一般会允许付款人审核合伙企业,按其合伙企业成员的居住与税务协定情况扣缴有关税项。虽然预扣税项是向非居民收入者征收,但要由加拿大居民付款人预扣其税款并代替非居民缴纳给税务局,否则,加拿大居民付款人自己要承担支付该税项的责任。非居民通过其加拿大的分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也被视为加拿大居民而被要求缴纳预扣税项。这些规定实际上使某些支付款项,如一个非居民向另一非居民支付的要扣除的利息,变成缴纳给加拿大的预扣税项。

(二)会计制度

收入的界定:笼统地讲,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指生意或资产收入、任职或受雇的收入以及应纳税资本的收益。生意或资产收入通常等于根据税法规则调整后所获得的来自生意或资产的利润,此利润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与商业惯例计算出来。收入也包括出售资产时所获得的一半资本收益(称为“应纳税的资本收益”)。资本收益在资本亏损的情况下可以抵免资本的亏损。资本收益额一般等于出售资产所得减去按税法“调整后费用基数”(大致为购置费用)以及所有出售成本之和。

利息开支与其它财务成本:根据拟议的亏损减税限制规则,在生意经营中靠借贷或收购资产赚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利息开支可以获得税务减免。非利息开支,包括佣金和手续费,为赚取收入而借款或发行债券而发生的支出,或者因发行库存债卷而造成的费用开支,可分五年平摊减免。魁北克省已经提议立法将费用开支抵税限制在投资所带来的收入范围内。如果此规则生效,它将只适用于魁北克省纳税人。

折旧:纳税人有权要求按规定税率对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折旧的资产给予税务减免(资本费用减免)。类似的税务减免对于公司为了获得盈利而发生的其它不可减免的资本支出可以进行减免。这些折旧的资产包括各类机器和设备、建筑物和某些无形资产,包括商业信誉。土地不属于折旧税务减免的范畴。资本成本折扣是根据各类未折旧资本成本的总和计算而不是根据每一种单独的、未折旧的资本成本计算。为限制出租者折旧收益,加拿大在租赁资产折旧方面实行“指定租赁资产原则”。此原则将租赁市场分为小额免税租赁资产(单件物品价值低于100万加元)和其他非免税租赁资产。小额免税租赁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居住设备、汽车、公路运输车辆和铁路车厢等。除此之外的租赁资产为非免税租赁资产,例如工业设备、船舶、发电设备、油气设备、飞行模拟设备和电话交换设备等。小额免税租赁资产的出租人可按余额递减折旧法计算资产折旧。非免税租赁资产的出租人的需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转让定价规则:和其它许多国家一样,加拿大也采用转让定价规则以保护其税制基础。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确保加拿大纳税人的收入(和他们相应的纳税义务)不至于因为他们在与相关的非居民进行在法律上没有关联的交易后过于缩水减少。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活动的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因此,转让定价规则也关系到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和分公司。货物的定价和管理费、担保费、使用权费的确定都是确保实行转让定价规则所涉及的内容。税务局在转让定价问题上有特别审计权力,它可以要求纳税人在收到该局的正式通知后90天内上交所需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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