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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陈某、浙江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6日,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租公司)与杭州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杭州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某金租公司租赁汽车合计400台,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816,214.61元。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同日,某金租公司与陈某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陈某对杭州某公司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金租公司和浙江某公司签订《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若承租人存在任何一期租金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且逾期超过60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浙江某公司履行购买义务,购买价款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及所有未到期租金、违约金以及合理费用等。由于杭州某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某金租公司一并将杭州某公司、陈某、浙江某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杭州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金租公司与杭州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要求被告杭州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某承诺对某金租公司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金租公司有权要求陈某对杭州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浙江某公司的责任承担,依据原告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约定,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且逾期超过60天的,原告有权要求浙江某公司履行购买义务,故在承租人未如约支付多期租金的情况下,被告浙江某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购买责任。因浙江某公司承担购买义务的范围与承租人、保证人向原告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份额应相应减少,任何一方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则其他各被告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引入回购担保的交易模式较为常见。回购人通常会向出租人承诺在承租人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将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价款,购回租赁物或租金债权。本案法院将回购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在同一个诉讼中一并处理,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合理界定承租人与回购人的法律责任,还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与回购人的回购责任存在紧密关联,一方承担了责任就会导致另一方相应责任的减轻,故需要注意避免出租人双重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