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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天津市金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天津市金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经济担保: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证书、担保人、经济担保书、户口册。
租车用途: 行使区域:
租用车型: 颜色: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
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一、 租赁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 时启租至 年 月 日 时终止租赁,计 天。
二、租金与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先付信誉保证金、预付租金后启用租赁车辆。(外地单位还需有本市有关单位出据的经济担保书。)
三、租赁费用计算方式:
1. 乙方在有限租赁期内,应向甲方预付租金 元/24小时。若超过租赁期限,每超过1小时甲方加收超时费 元。
2. 乙方所承租的车辆每日额定限行200公里,若超驶额定限行公里数,每超过1公里加收 元超公里费用。
3. 租赁费可一次性付清,也可按甲乙双方商定逐月按季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逾期日数(以每日计算)从信誉保证金内扣除租赁费总额10%的滞纳金。
4. 乙方承租车辆时,需支付信誉保证金 元(不记息)租赁到期无意外情况,履行车辆交接手续后,信誉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5. 信誉保证金或租金用支票支付的乙方必须确保资金可以进入帐户。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保证车辆出租时性能良好,机件齐全。随车工具、附属用品齐备。随车证件齐全并与乙方交接清楚。
2. 负责按时对租出车辆进行正常的维修保养、年检、审验并提供车辆保险及养路费、车船税。甲方为车辆所上司乘险最高赔偿额度为每座人民币一万元。
3. 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负责对租用车辆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保险条例办理索赔手续。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种证件真实和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时效期,由此而一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2. 驾驶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准驾车型与所租赁的车型驾驶相符。经登记后方可驾驶承租车辆,未登记人驾驶承租车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 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处理、抵押、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超出合同的其他权利。
4. 乙方必须按合同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还车辆,还车时必须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设备齐全有效,无任何碰迹、刮痕现象。如有需整修和清洁项目,则由乙方按甲方规定承担整修和清洁费用,其中整修费用按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收费,清洁费用每部车10元。
5. 乙方所租赁的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维修、必须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不得拆装车体及其零部件,归还车辆时,经检验因乙方自行修理,造成车辆装配或配件质量低劣引发的车辆故障由乙方进行经济补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修复费用及停车所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9款承担责任。
6. 乙方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故障,机件损坏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担负修复期间照付租金,租赁期内乙方不慎将随车工具遗失的,由其全额赔偿。
7. 坚持按规定例行保养租赁车辆。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严禁使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及测试,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输,严禁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如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对甲方保留在租赁车上的特征、标帜,不得摘除、涂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车辆内部设施和随意拆装,若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处不少于1000元以上的罚款。
9. 乙方发生交通肇事,应立即报告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所发声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部分外,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事故中无论责任均需按事故总费用的30%作为间接损失补偿给甲方。并将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明交与甲方,以便甲方据此办理索赔事宜。在事故处理期间所造成甲方租赁车辆的停运,乙方必须承担停运期间的租赁费用。
10. 乙方在租赁期内每月底(25-28日)必须将所租用车辆运行公里数报予甲方,甲方据此安排车辆的修理、保养及检测,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租用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若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车辆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 乙方应每日检查机油、不冻液等、并在行车时经常观察水温、油压,如果发现任何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或返回甲方指定的修理厂检查补充,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12。乙方租用车辆时必须向甲方申明车辆使用区域,否则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3。乙方租用的发生路抛需急修的,在向甲方报告后,甲方应及时派人对车辆进行抢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要求换车则按另外租车处理。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的注册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违者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承担责任。
2。乙方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违反租车合同和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有关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时间在一周内,原则上不退还预付租金,也不向甲方赔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时间在一周以上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剩余日期总租赁费的50%的违约金。
4。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延长租赁期限的要在合同期满日期的一周前通知甲方并办理延长手续,未办理续租延长手续的,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收取超时费用。
5.乙方因随车证件或车牌不慎丢失,乙方必须承担补办证件或车牌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并承担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
6.乙方承租车辆的接交车时间为8:30--17:30,交还车的当日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乙方承租的车辆燃料费自理,承租期间无论车辆是否使用,乙方都必须足额缴纳租金。
8。承租车辆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赔偿费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垫付,甲方概不承担。乙方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乙方不能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导致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承租车辆无论在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范围内外,乙方都负赔偿责任,既承担保险公司所不能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
9。乙方租用车辆时擅自摘除里程表,甲方则按本合同第五条第8款执行。
10。乙方逾期15天不能还车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甲方视为乙方有诈骗嫌疑,可按诈骗起诉乙方。
11。承租人在签字前已仔细检查车辆内外并阅读租车须知和本合同。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有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甲乙双方均对以上合同无异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至承租车辆完好归还并结清费用之时终止。
甲方:天津市金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经济担保:(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注:还车时暂押现金500元,如在租车期间没有违章行为,20日内退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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