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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办事指南

2010-03-09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办理依据: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

  1、向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提出申请;3、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委出具推荐函;4、报商务部批准。

    2、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服务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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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52881230 传真:6275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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