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为 首页 /
2010-03-09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办理依据: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
1、向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提出申请;3、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委出具推荐函;4、报商务部批准。
2、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服务业发展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娄山关路55号1606室 邮 编:200336
电 话:52881230 传真:62751570